本公司目前之公司治理方针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对美国公司之规定的差别
巨人集团的美国存托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巨人集团受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定约束。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手册303A,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美国公司,例如巨人集团,在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做法,以代替部分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治理的要求。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美国公司,只须就治理方针上存在的显著差异做出一般性总结并将其公布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或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以告知美国投资者。巨人集团致力贯彻高水准的公司治理方针。因此,巨人集团遵从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治理的大部分规定,目前唯独当巨人集团在实施及更改股票补偿计划时,只要董事局认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且计划发行之股价是公平合理的,公司就不受包括经修改和重述的联合备忘录和公司章程在内的宪章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而需要索取股东批准通过。巨人集团的此种做法完全符合开曼群岛的法律规定。